依据《中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,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,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;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同的,由原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“被监禁”应指经人民法院判决后在监狱服刑或者同意劳动改造的状况,被判处缓刑、监外实行等没在监狱服刑的不是该条被监禁的情形。在起诉时,被告被公安机关采取拘留、逮捕等强制手段而限制人身自由的地址,也不应视为被告的常常居住地。
因此被羁押于看守所的欠款人,原告提起起诉仍然可以到原告的户籍地或者被告的户籍地提起诉讼,而无需到看守所所在地提起诉讼。
引使用方法条
中国民事诉讼法